问题 | 特别防卫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该段内容介绍了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条件。特别防卫必须满足成立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并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只有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才能成立特别防卫。同时,在时间和防卫行为方面也有限制。只有当防卫行为发生在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特别防卫。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 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拓展延伸 特别防卫的防卫对象有哪些限制? 特别防卫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过度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别防卫的防卫对象限于正在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下列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侵害: 1.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重大的治安灾害事故;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特别防卫的限度,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更大的损害,所必须采取的限度。特别防卫的限度,不得比防卫行为所保护的人身、财产安全更为广泛。 虽然特别防卫的防卫对象有限,但并不意味着特别防卫可以无限制地侵犯其他合法权益。在特别防卫过程中,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防卫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适用特别防卫制度时,必须严格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避免过度防卫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结语 特别防卫的成立需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和特定的对象条件。其中,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同时,在实施特别防卫时,需要注意时间上的适当性,不得在防卫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特别防卫的目的是保护人身安全,而非其他法益。因此,成立特别防卫时,必须确保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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