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入单位后入职和转正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专人负责 就是入职有专人负责。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有一定的规模,哪怕到了五六十,七八十人,应该设一个专职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或者负责的部门,把入职这事做到位。如果公司比较大,大集团的总部部门都有部门助理,可以处理协助入职的新员工做入职工作。但是一定要有专人负责,这样让新员工觉得有人负责,有人关心。 2、流程和文档要齐备 上面已经介绍过offer准备、入职指引、导师安排、新人培训等资料要能及时到位。新员工入职之后,给他一份入职指引或者员工手册,方便新人及时了解一些必要的信息。有些公司员工入职的时候会签一个遵守公司制度的文档,实际上就是员工手册。签完之后把那份签名版回收,剩下的部分就留给新员工。新人要有培训,导师要指派,这样新人来了之后,能够迅速地克服陌生感,觉得自己是在自己的公司,而不是个外人,迅速建立归属感。 3、评估要科学 新员工来了之后,至少要给新员工做一个试用期的工作计划安排,用多长时间做什么事,不能来了之后随便干,没有评估的环节,试用期后就说不行,你不合格。如果新员工较真的话,你还真没办法把人给开掉。试用期转正也是有要求的,所以评估要科学,这块应该做到位。 一般来讲,试用期内经过双方的了解和考查,认知了彼此。双方开始考虑是否进入“正式期”。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样,简单的说一句,“员工不适合公司的岗位需要,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否则将导致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细化岗位说明书,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过程和业绩。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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