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求偿权原则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代位求偿权原则的形式包括权利代位-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委付,其中权利代位-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款后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并具备特定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被保险人而言,需要注意保险人赔偿前已获得的赔偿金额、保留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及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等事项。 法律分析 一、代位求偿权原则的形式有哪些 位求偿权原则的形式有两个方面,分别是权利代位-代位求偿以及物上代位-委付 (一)、权利代位-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1、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代位求偿原则的注意事项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处理三方关系时应注意: 1.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失赔偿的,保险人将在赔偿保险金时,相应地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2.即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未与保险人商量,便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5.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难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将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尽量协助保险人,如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等。 结语 代位求偿权原则的形式包括权利代位-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委付。权利代位-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限度内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代位求偿的实现应满足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责任事故引起,保险事故由第三方责任引起,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需要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协助保险人追偿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需要注意保险人将在赔偿保险金时扣减已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未与保险人商量放弃请求赔偿权利的行为无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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