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求偿制度适用于 |
释义 | 代位追偿适用于财产保险,并非所有的险种都可以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它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合同当事人提出了比其他商业合同当事人更高的信誉要求。代位追偿可通过重要事实陈述、隐瞒以及保证来说明。 一、代位求偿的条件 (一)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三)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这既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也是代位的条件。 (四)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二、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一)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 三、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二)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三)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四)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五)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六)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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