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的要求如下: 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