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合同义务,旨在实现合同目的。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辅助义务,维护当事人利益。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程中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而附随义务是相对于主义务而言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为了确保合同目的实现和维护对方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的义务。主给付义务未履行则视为未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分析 一、从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是指什么?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二、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我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如果公民与他人进行了约定后都是可以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就包括了主给付义务、从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的,在实现附随义务时也是需要在实现了主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没有实现主给付义务也是属于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结语 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在实现合同目的和维护当事人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主给付义务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主要交付义务,从合同义务则是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例如保守秘密。附随义务则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为实现合同目的和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而产生的义务,如包装花束、告知使用注意事项等。先合同义务产生于缔约过程中,付随义务则伴随着合同的全过程。在签订合同时,实现主义务是实现附随义务的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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