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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释义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附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附随义务的一部分,而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有: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2、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二、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借用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如下:
    1、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区别在于:
    (一)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经生效的合同。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
    (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六)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行为、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主观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构成必须有违约行为。
    (七)行为形态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缔约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欺诈缔约,擅自变更、撤回要约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的分为逾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八)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九)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十)免(减)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并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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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0: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