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发生合并时,债权人不应消极等待,应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债权,保护自己的债权。当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应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务公司不合作,公司不得合并。实践中,将要合并的公司往往不顾法律的规定和债权人的要求,我行我素,置债权人的要求于一旁,使合并公司既成事实。被合并的公司或解散的公司登记注销,吸收合并的公司或新设公司登记注册。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找不到债务人。遇此情况,债权人应积极主张债权,切莫放弃自己的债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果公司发生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合并,债权人应向吸收的公司主张债权;如果两个以上公司发生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设立新公司的,债权人应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 一、已吊销未注销的公司能否被吸收兼并 已经被吊销的公司是无法被恢复的,所以不能再被吸收兼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