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认定 |
释义 | 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认定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第四,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是投资人取得有限公司股份的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股份拥有物权性权利的的凭证。《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笔者认为,《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 一、股权证受法律保护吗 有效力。股权证书为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权证书经股权人、董事长签字及加盖企业公章并与董事会留底股权证书一致加盖骑缝章方为有效。一式二份:股权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什么是股权证: 股权证明书就是由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该有公司章的证明这个人(或者法人)是公司股东的一份权利证书、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简单的说,股权证就是由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该有公司章的证明这个人(或者法人)是公司股东的一份权利证书、这份证书上有出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拥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出资时间、公司的名称等。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如果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了股东情况,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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