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股权转让的手续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较为便利,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依据公司法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变更工商登记等即完成股权转让。 一、怎样认定干股效力 (1)干股就表象而言是股权无偿或附条件赠与,其取得与存在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增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前提,不得存在强迫威胁或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2)赠与干股应符合股权转让的要件,受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向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当然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的,必须遵从其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以收购股权方式对其员工进行干股奖励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否则,干股赠与行为无效。 (3)在签订干股赠与协议后,公司应当就干股股东对公司股东名册予以变更,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变更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若仅有股权赠与协议,而不在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该干股股权不得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对公司内部有效,对公司外部无效。 二、注意税收方面的规定 一)、自然人股东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性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转让完毕,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转让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股权受让方即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即使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 2、股权转让后未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能以股权已经转让来对抗第三人。即对于第三人来讲,转让方还是“股东”,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股东责任。即使股权已经依据协议转让。 但在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转让方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而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不因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有所影响。 3、股权转让后依法进行变更工商登记的,转让方无论对于受让方还是第三人来讲,都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三、私募基金公司转让的价格确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质要件 1、内部转让价格约定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价格的限制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二)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价格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保密条款; 12、争议解决方式; 13、违约责任; 14、附则。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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