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通常做法不能召开。如要讨论的问题不很紧迫,可待另一名回来后再讨论。如另一名暂时回不来或情况紧迫,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如要讨论的问题是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已有决议,纯属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只要不违背原决议精神,则可由两名支委商量办理,不必再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以3—5人为宜。一般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