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在村里是否都可以享受集体分红?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全国人大对该问题进行释法。但在全国人大正式作出立法解释前,司法部门是无法直接进行村民资格的认定。 此外,户籍改革后,公安机关对跟随亲属落户的情况有所放开,户籍情况不再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而且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农村“空挂户”。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就无法对村集体主张集体收益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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