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适用条件 1、 取保候审 : ①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 逮捕 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 监视居住 : 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 扶养 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 证人 ,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