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