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其中一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参保人员本着就近原则,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