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后社保怎么办理 |
释义 | 士兵退伍后,其社保账户中的金额不会自动取消。士兵退出现役后,医疗保险关系需要进行接续。第一种情况是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士兵退役时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相关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 法律分析 士兵退伍后,其社保账户中的金额不会自动取消。士兵退出现役后,医疗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的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这种情况下,战士退役时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二是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这种情况下,战士退役时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二、军人是什么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拓展延伸 士兵退出现役后,社保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士兵在退出现役时,社会保险关系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 士兵在部队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士兵退出现役时,所在部队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证明》。 3. 士兵到地方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4. 士兵所在部队社会保险部门和所在地方社会保险部门进行信息核实,确认社会保险关系无误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总之,士兵退出现役后,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以确保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 士兵退伍后,其社保账户中的金额不会自动取消。士兵退出现役后,医疗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的问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士兵退役时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第二种情况是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士兵退役时由所在部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法律依据 军人保险法(2012-04-27)\t第四十九条\t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保险法(2012-04-27)\t第二十九条\t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劳动保险条例(1953-01-02)\t第二十条\t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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