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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改变工程监理
释义
    本文探讨了在当前形势下,工程监理管理模式和方向的转变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我们需要实现“三个结合”,即转变观念和改进方法的结合,夯实基础,抓好重点,同时结合强化监督,做好服务工作。这样做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工作。要根据监察机关改革建设发展的需要,围绕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不断探索新思路。监管工作不仅要下功夫,更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聪明才智。要调整监理模式,建立“执法严格、方法
    法律分析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工程监理管理模式和方向的转变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我们需要努力实现“三个结合”,即转变观念和改进方法的结合,夯实基础,抓好重点,同时结合强化监督,做好服务工作。这样做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工作。要根据监察机关改革建设发展的需要,围绕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不断探索新思路。监管工作不仅要下功夫,更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聪明才智。要调整监理模式,建立“执法严格、方法科学、手段先进”的工程质量监理运行保障机制。这说明了监督的本质。取消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法律国家的基础是社会具有自律和自律的能力,企业可以生产合格的产品。从法律意义上讲,政府对企业的约束是通过执法来实现的,因此,监管机构应该转向执法,变“检查监督”为“执法监督”,并从源头上明确监管机构的执法性质。监理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其职责具有行政执法的性质。监察机关应定位为准行政机关,是指对公务员的管理。只有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政府才能理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体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确保政府执法的威慑力。这表明了监督的方式。传统的“定岗定人”的质量监督模式,不仅与监督检查随意性、动态性的根本要求相矛盾,极大地削弱了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但也容易造成因停工待检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度的问题,客观上为极少数监理人员的腐败提供了条件。这种监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进行彻底的改进。建立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制度,将工程质量检查与责任方的质量行为检查相结合,将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和竣工验收有机结合,取消质量控制点施工过程中“停工待检”的检查,增加时间不定时、定点、定人、内容不确定、不提前通知的风险,加强日常质量监督抽查,充分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全面推行项目实体监督抽查,对责任主体起到震慑作用。监督抽查要与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信息检查和突击检查、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巡逻检查和分级监督、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通过对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的控制,有效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这说明了监督的手段。针对人少、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插上“信息化”的翅膀,创新思路,寻求突破,开发并启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同服务平台。监理人员在工作中打开电脑,通过高科技的反馈信息,通过视频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等,清楚了解各工程现场的施工进度、材料验收情况,以及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否到位、履行职责信息平台,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调动有限的资源。利用相关应用软件,定期对监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有效监管。同时,由于平台的在线传输,提高了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加快了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由传统向信息化转变,服务也由被动向主动转变。此外,要进一步加强服务平台与政府网站的互联互通,通过网上投诉信箱、曝光平台等载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让群众更加积极地参与工程质量监督,使工程质量监督更加及时有效。
    拓展延伸
    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而实现工程监理的“三个结合”则是转变观念和方法的重要途径。首先,工程监理需要与建设单位相结合,实现工程监理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其次,工程监理也需要与施工单位相结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最后,工程监理还需要与第三方机构相结合,如验收机构、检测机构等,共同参与工程质量的评估和检测,提高工程质量的保障水平。
    工程监理的“三个结合”是实现工程监理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工程监理管理模式和方向的转变是必不可少的,我们需要努力实现“三个结合”,即转变观念和改进方法的结合,夯实基础,抓好重点,同时结合强化监督,做好服务工作。这样做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工作。要根据监察机关改革建设发展的需要,围绕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不断探索新思路。监管工作不仅要下功夫,更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聪明才智。要调整监理模式,建立“执法严格、方法科学、手段先进”的工程质量监理运行保障机制。这说明了监督的本质。取消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法律国家的基础是社会具有自律和自律的能力,企业可以生产合格的产品。从法律意义上讲,政府对企业的约束是通过执法来实现的,因此,监管机构应该转向执法,变“检查监督”为“执法监督”,并从源头上明确监管机构的执法性质。监理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其职责具有行政执法的性质。监察机关应定位为准行政机关,是指对公务员的管理。只有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政府才能理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体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确保政府执法的威慑力。这表明了监督的方式。传统的“定岗定人”的质量监督模式,不仅与监督检查随意性、动态性的根本要求相矛盾,极大地削弱了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但也容易造成因停工待检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度的问题,客观上为极少数监理人员的腐败提供了条件。这种监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进行彻底的改进。建立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制度,将工程质量检查与责任方的质量行为检查相结合,将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和竣工验收有机结合,取消质量控制点施工过程中“停工待检”的检查,增加时间不定时、定点、定人、内容不确定、不提前通知的风险,加强日常质量监督抽查,充分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全面推行项目实体监督抽查,对责任主体起到震慑作用。监督抽查要与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信息检查和突击检查、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巡逻检查和分级监督、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通过对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的控制,有效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这说明了监督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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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9: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