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总监、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监理通知书,监理员不具备资格。一般情况下,先是口头通知,如果及时整改了,就不用发。如果是没有整改就要发,监理通知书的内容必须是实事求是、具体、有针对性,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条文必须清楚,现场要落实复检,资料而且要闭合。其次是规避风险、转移风险、风险共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