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学生一般为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需要监护。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在家,则其由父母监护,父母有保护其人身和财产不受伤害的义务,而学校与学生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学校就有了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如果老师有过失,学校可以向老师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