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1、在当事人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年月等与本人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页的内容不一致的前提下,应以出生证的记载为准;2、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3、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应由监护人(家长),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等,陪同办理该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