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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权利
释义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所受让的土地享有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
    (2)依法转让、出租和设置抵押权的权利。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有权把取得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转让、出租或者在其上设置抵押权。
    (3)合同的解除权。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
    (4)要求违约赔偿的权利。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5)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6)申请续展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总的来说,在申请与国有土地使用相关的国有土地时,需要提供一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复印件等,然后到所在市土地局房地产交易大厅窗口办理。
    一、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土地使用者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而《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则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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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1: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