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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释义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包括: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无因管
    法律分析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受到他人委托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
    二、如何确定无因管理行为
    需要从无因管理的三个法律特征入手进行分析: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本人(被管理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三、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
    (1)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2)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
    (3)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3、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1)指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2)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
    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1)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
    (2)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①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②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还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1)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2)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该交付给被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
    (3)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结语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受到他人委托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在大陆法民法中,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要确定无因管理行为,需要从无因管理的三个法律特征入手进行分析: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同时,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但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和报告义务。适当管理的义务指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如果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知义务指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计算义务指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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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9: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