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保可以工伤认定赔偿吗 |
释义 | 是不可以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员工发生工伤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补缴之后发生的工伤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发生后,单位补缴社保能得到工伤赔偿,但必须是补缴之后发生的工伤费用。 一、中断缴社保账户余额会自动清零吗 只要缴纳过的社保,个人账户和缴纳年限一直都在,不会消失清零。中断缴纳社保的影响是: 1、医疗保险 首先,很多人会认为“医保断缴3个月余额会清零”,这其实是个很大的误解。医保要求女性连续缴够20年、男性连续缴够25年,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能终身享受医保。 其次,医疗保险自停缴之日起有3个月缓冲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按规定补缴费用,就能算作连续缴费,否则,缴费的年限就要重新计算。另外,医保中断期间暂时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补缴后会有几个月的等待期,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由此可见,社保中断只会影响个人医保的缴纳年限和医保待遇,并不会清除个人账户的余额。 时刻关注个人医保的缴费状态,如果出现断缴,尽可能在3个月缓冲期内补缴。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缴纳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只要累计缴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拿到养老金。如果中断时间太长,有些地区的社保机构可能会收取高额的养老保险滞纳金,这样一来就有些不划算了。 另外,如果到退休的时候未缴满15年,可以申请延迟办理退休手续,补缴未足年限,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并不影响你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如果不想延迟退休,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 虽然养老保险是累计计算,但如果中断时间太长,补缴的费用可能会高于正常续缴。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虽然是个人和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的,但是出现中断,就得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就可以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费。如果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已经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失业保险费就不能补缴了。 失业保险个人不能补缴,只能通过所在工作单位补缴。 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如果在职期间出现断缴,导致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将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相关条例和标准予以支付。 当然了,不同地区对生育保险的管理政策不尽相同,所以补缴是否有效具体还得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用人单位。 如果离职后断缴,一般不能补缴,因为生育险是社保中的一项福利性保障,只针对单位集体办理。要想享受生育险的待遇,可以咨询正规保险公司看能否在商业保险中附加生育险这项。 5、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即交即用,不计算缴费年限。但工伤保险不可以补缴,如果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职工工伤所产生的费用就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不购买工伤保险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吗?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只不过参保的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没有参保的由均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去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请求裁定用人单位给职工补缴工伤保险,同时要向单位索要赔偿。正常的用人单位是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中包括工伤保险。当职工发生工伤的时候,有工伤保险就可以得到一部分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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