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因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而终止及政府方选择终止的项目,其补偿范围包括: (1)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其中可能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款的违约金等); (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必要时需进行审计); (3)因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支付承包商的违约金、雇员的补偿金等); (4)项目公司的利润损失(双方通常会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中约定利润损失的界定标准及补偿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