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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要求归还征地补偿金
释义
    土地收回有两种方式: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无偿收回是指违反法规或使用期限届满等原因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无需补偿;有偿收回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给予一定补偿。政府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况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改建、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土地收回有两种方式:一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因违反法规、使用期限届满等原因而需要收回,且不需要进行任何补偿;二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在收回土地时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土地出让后政府什么情况可以收回
    土地出让后政府可以收回的情况有: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节严重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哪些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下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经批准报废的。
    按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拓展延伸
    国家对划拨土地被征收户要有补偿吗?
    1、如果原有土地在划拨时是无偿划拨的,没有支付征地成本,那么在拆迁时也是不予补偿的。2、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征地成本的,应当参照被收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给予补偿。3、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征地成本的,应当参照被收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给予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没有支付征地成本的,则不予补偿。
    结语
    土地收回有两种方式,一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节严重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经批准、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经批准报废等。按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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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