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南京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1.可回收物,指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 2.有害垃圾,指非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等; 3.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废弃的剩菜、剩饭、果蔬、瓜果皮核、腐肉、蛋壳、过期产品、花坛绿植、中药药渣等有机易腐垃圾; 4.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