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是在哪里参保,就享受哪里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参保人需要异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医疗机构开转院证明,或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可以在异地住院就医,先自付现金,出院后拿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转院证明或异地就医证明、缴费清单、缴纳凭证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未申请办理转院证明或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地社保局不报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