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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释义
    老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老师申诉。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老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老师申诉案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老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置决定、撤销原处置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置决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置。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置,不得拖延推诿。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救济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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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1: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