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一、承包人对完成的工程应不应该有保修责任 1、承包人对完成的工程应有保修责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