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是《劳动法》的必备条款,而是约定条款。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商业秘密依法有限保护原则(或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虽然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和保护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 三、权利与义务等原则。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获得了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如果企业不同意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条款将成为不公平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条款。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条款可能会被仲裁和法院撤销或变更。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劳动争议仲裁经验,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2、约定条款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乙方)的保密义务。 3、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确认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在约定的条款中,必须明确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应采取无根据的漫天要价方式。就像上一期提到的某服装公司要100万,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对企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大大削弱了条款的严肃性。 五、凡约定禁止竞业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将因明显不公平而被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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