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承认与造假不同 应聘者降低自身门槛,隐瞒学历或技能的行为不属于学历造假。因为根据中国的学历制度,如果需要获得更高的学历,必须具有低一级的学历。所以隐瞒学历不属于学历造假行为,但却属于不诚信的行为。既然用人单位出于自身需要的考虑对于岗位的学历要求进行了限定,那么应聘者要么放弃该岗位,要么向用人单位坦白。这些都不失为可取的方法,而通过隐瞒学历或技能等不诚信的行为获取岗位的做法是我们所不鼓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