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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计算方法
释义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 面积标准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 宅基地 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 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 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3、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 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 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 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乡落户的离休、 退休 、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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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