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 |
释义 |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证据。言词证据只是其中的一种,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同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同时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轻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且相互映证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法律分析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证据。言词证据只是其中的一种,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同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同时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轻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且相互映证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 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拓展延伸 在司法审判中,口供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口供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可靠、可能被篡改等,因此如何确保只有证据而没有口供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只有证据而没有口供,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 确保所有证据都是客观、真实、独立的,并且可以通过多次重复、查证属实。 2. 对所有口供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交叉询问,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限制证人的证言范围,避免证人提供互相矛盾或者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言。 4. 对证人的行为和言论进行监控,防止其篡改或者在证言中引入外部证据。 5. 建立独立的调查机制,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收集确凿的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只有确保所有证据都符合法律要求和程序,才能避免口供等不可靠证据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 结语 言词证据只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其中一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同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指导原则,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同时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轻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且相互映证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九十条\t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九十一条\t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九十一条\t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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