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有效,但应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证实效力,并详细约定房屋信息、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且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买卖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