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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与转让的区别
释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与转让的区别是主体、条件、行为性质和交易市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费用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土地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需要注意书面合同、变更登记以及附属设施的处分。
    法律分析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与转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与转让的区别主要如下:
    1、主体不同。出租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出租条件没有限制,交付租金,按照要求使用即可。
    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租属于转移权利使用权;转让属于转移权利本身。
    4、交易市场不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如何认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有什么注意事项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结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与转让在主体、条件与程序、行为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符合相关合同法规定,并进行登记变更。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过程中,注意事项包括合同书面形式、变更登记、附属设施的处分以及期满前的公共利益收回等。这些注意事项的遵守和执行,有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确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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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