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原值是什么? |
释义 | 增资方式可以增加公司资产和注册资本,同时改变股权结构;股东转让股权只影响股权结构,不影响公司资产和注册资本。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根据现金出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无偿让渡、转增股本等情形确认;如无法提供凭证,由税务机关核定。对于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的个人,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法律分析 以增资的方式,新股东投资进入公司,实际增加了公司的资产,也可以同时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同时发生相应变化。 如果是股东转让股权,则交易仅发生在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股权结构也发生变化,但公司资产和注册资本不变。 国税总局第2014年67号公告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里第三章已经写得比较清晰了: 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结语 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新股东,不仅增加了公司的资产,也同时增加了注册资本,从而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相应变化。相反,如果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虽然股权结构也发生变化,但公司的资产和注册资本保持不变。根据国税总局第2014年67号公告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确认方式包括现金出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无偿让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对于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在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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