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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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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