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承包租赁柜台员工究竟与谁有劳动关系 |
释义 | 某超市与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于某没有营业执照。王某在于某承包的柜台工作时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中止认定并要求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于某无经营资格,判决王某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某超市与于某于2011年9月2日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书,于某承包了超市面食柜台,从事面食类经营,承包期限自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9月2日,于某承包期间没有营业执照。王某自2011年10月3日起,在于某承包的面食柜台工作。2012年8月25日,王某在工作时受伤,伤后住院治疗。2012年9月,王某以某超市为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认为王某与某超市劳动关系不清,要求王某申请对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后王某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11月25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某超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莒县某超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承包某超市面食柜台经营期间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第1条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执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企业)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当认定王某与某超市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王某与某超市存在劳动关系。 结语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院的判决,可得出结论:王某与某超市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于某在承包期间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规,事故责任应由某超市承担。因此,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莒县某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