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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共有产权证明怎么开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开具房屋共有产权证明,需要携带哪些资料以及不同情况下如何解决共有产权房的纠纷。共有产权房指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的房产,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的是共有人各自有明确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房产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为避免共有产权纠纷,买房人应向当地居委会查问房地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的亲人情况,逐一要求他们出具书面声明。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复印件去房管局开具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各地具体要求不同,可以先咨询房管局再去办理。
    开房产证明需要准备不同的资料:
    1、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必须携带两个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则需要携带户籍卡或户籍证明;
    2、如果单身只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如果离异还需要携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3、查询结果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每出具一份房产证明结果需要30元。
    各个地方行政不同,具体准备资料和费用等信息请咨询当地房管局。
    二、房屋产权共有是什么意思
    (一)相关共有房产指的是属于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人共同的房产,这些人都可称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共有的房产”按其形成时的情况不同,可以分成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二)要按份共有指的是共有人各自有明确的份额,他们应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的时候其他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三)那共同共有人不能在共有的房产中分出自己的份额,对于共有的房产享的权利是平等的,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如配偶之间对房产的共有,除了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一般均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产,必须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这种处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如何解决共有产权房的纠纷
    未经共同继承人同意买卖房屋是指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征得其他共同继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人的权益受损的情形。
    由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多个继承人没有即时分家析产并办好房地产证,而其中一个继承人常常占用和控制了全部房产,
    并声称全部房产由被继承人遗留给他,并无其他继承人,买房人信以为真,最终造成损失,或者其他继承人曾口头同意弃权,但事后反悔,但口说无凭,买房人仍然会陷入无谓的争讼之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房屋买卖无效,这里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继承人这种情形。因此,由于这种房屋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房人一般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其购房款已支付,这样很可能跌入房款两空的陷阱。
    要想避开这种陷阱,首先要向当地居委会查问房地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的亲人情况,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等,最好通过律师向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其家庭成员状况。
    其次,在摸清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士名单后,逐一要求他们出具书面声明,要么放弃继承权,要么同意出售共有房产并作为卖方,要么分家析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再向合法产权人购房。只有这样,才不会惹上共有产权纠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房产证明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土地权属证书:这是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2. 房屋权属证:这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3. 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4. 房屋交付使用证明:这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5. 房屋权属转移证:这是房屋权属转移的证明文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6. 房屋租赁合同: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证明文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以上资料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屋,所需准备的资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办理房产证明时,应仔细阅读当地的相关规定,并准备相应的资料。
    结语
    共有产权房是指属于两个或以上人共同拥有的房产,这些人被称为房屋产权共有人。按份共有指的是共有人各自有明确的份额,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则不能在共有的房产中分出自己的份额,对共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为了解决共有产权房纠纷,购房者可以先咨询当地房管局了解具体要求,准备好不同的资料和费用,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一条\t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二条\t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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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