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房屋贷款逾期的方法 |
释义 | 房屋贷款逾期处理方式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赔偿。对于贷款逾期,当事人应及时还款并偿还逾期利息,如无力偿还可申请延迟还款。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应按约定赔偿,如约定过高或过低,可适当调整。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逾期付款可参照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可参考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 一、房屋贷款逾期怎么处理 1、房屋贷款逾期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需及时还款,并偿还逾期还款期间的逾期利息。如果当事人确实无力偿还的,可向贷款人说明情况,并申请延迟还款期限。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怎么赔偿 1、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的赔偿是,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进行赔偿。但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如果过低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结语 在处理房屋贷款逾期问题时,当事人应及时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如无力偿还可向贷款人申请延迟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返还借款,未按期返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提前返还借款并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后可展期。对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赔偿,应按约定进行赔偿,如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适当调整。根据相关解释,可参照未付购房款总额或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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