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143条什么罪 |
释义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必须有被不起诉人在场。同时,检察机关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73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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