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离婚诉讼撤诉后,必须六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起诉离婚程序 (一)原告起诉阶段: 1、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辩阶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可以不答辩,被告需要延长答辩期的向法院申请。 (三)开庭审理阶段: 主要是开庭审理,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到场,如果开庭被告不到的,会延期开庭一次。开庭时候,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和阐述。一般离婚诉讼的庭审分为如下过程: 1、法庭调查; 1、法庭辩论; 2、法官调解; 3、双方总结 5、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成功的发调解书。 二、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