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权关系; 2、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3、债客观上债务属于能够履行的状态;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的使债务出于赤炎状态。其中如果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留置权等延迟履行的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具有合法性,不构成迟延履行。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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