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且按月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公积金办理中心认可的保证方式有用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房产公司用贷款所购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同时提供连带或阶段性保证担保、住房公积金联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