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证书由谁颁发 |
释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采用统一式样,设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及封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并加盖印章,各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登记证并加盖印章,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区域,以及不设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登记证并加盖印章。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证书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事项中,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组织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包括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地方自行编码发证)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赋码、换证赋码、变更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需要填写集体资产、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资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时点全部股份对应的量化集体资产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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