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询证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以被审计企业的名义发出。实践中询证函的落款和盖章也多是被审计企业。所以,询证函的发函主体应当是被审计企业,询证函的收件人实际上是向被审计企业确认了询证的事项。询证函作为确认商业信息的有效手段,已在日常商业活动和审计工作中被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应用。实践中,该类函件还可能被冠以企业询证函、结余询证函、对账询证函等更为具体的名称。 法律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函证工作通知》)“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询证函结尾处通常具备同意和不同意两个选项,询证函的收件人可以选择认可受询证的事项或书面对受询证事项提出异议,并在签字或盖章后寄回审计机构以完成询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