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注意!最高院最新裁定: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
释义 | 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求负责人和制作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可调查核实并要求制作人出庭作证。若证明材料仅加盖单位印章,缺乏负责人和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法院将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正文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拓展延伸 单位盖章不足以证明有效性?最高院最新裁定揭示证明材料的签字要求 最高院最新裁定揭示了证明材料的签字要求,强调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将不被采信。这一裁定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单位盖章是证明材料的一部分,但签字更加重要,因为签字代表了个人的责任和承诺。这一要求旨在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盖章的滥用。因此,单位在提供证明材料时,必须确保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字。这一裁定将对证明材料的使用和认可产生重大影响,促使单位更加重视签字环节,以确保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定明确了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的签字要求,强调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将不被采信。这一裁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盖章的滥用。单位在提供证明材料时,必须确保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字,以确保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这一裁定将对证明材料的使用和认可产生重大影响,促使单位更加重视签字环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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