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开证行将负责直接对受益人付款。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不符点的,可以拒付。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