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释义 | 罪与非罪的界定 1、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2、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前者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财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4、后者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前者由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贷款诈骗罪与本罪 1、前者表现为违反金融法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贷款;后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资间接获取利益。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本罪 1、前者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3、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在当代的社会,信息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证券类型的一些公司,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违规披露信息,将会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违法放贷罪的认定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既可由过失也可由故意构成,而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都是贷款;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属于行为犯或者结果犯,后者只是结果犯; 3、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无目的的要求,后者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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