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许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